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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要求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328 次  来源:网络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2、经保险人同意承保;3、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达到以上条件,即为保险合同成立。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为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如果欠缺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发生任何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要求是什么

  所谓“成立要件”又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及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一方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寿险为投保人,在产险多称被保险人)、标的(即合同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期间等必要事项)及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一致)。至于特别成立要件,则涉及是否是要式合同及是否是要物合同的问题。

  如果因合同特别约定将保险合同认定为要式合同及要物合同,那么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才能成立:

  1、要约与承诺意思表示一致;

  2、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简称签单);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交付第一期保费或一次性趸交(简称交费)。

  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就保险条件(标的、费率、危险)互相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仅为完成保险合同的最后手续,也即证明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方法。保险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是自始系于保险单。换言之,保险单的制作与交付,是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其作用虽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证明,但并不是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以保单的制作与交付为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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