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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以及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而且必须在其知道可撤销合同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对于撤销权如何行使,各国立法例不尽相同。一般而言,有如下三种: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47至151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