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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主体、合同签订、合同条款三个方面。合同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如主体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
合同签订、合同条款方面的风险
合同名称与内容相矛盾的风险:主要会出现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名称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例如本应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其中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内容,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风险: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约定的,而且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通过签字,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因此,除了民法典所列的必备条款外,为了不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和业务需要,增添保密条款、标的交付形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