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协议签订后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若买卖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的,属于口头合同,则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若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若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中确定了合同履行地的,还能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具体到什么法院起诉,由原告自己自由选择。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该项义务是出卖人的主合同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