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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有:1、要约。要约人基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承诺人发出要约。2、承诺。承诺人收到邀约后,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以通知的形式做出承诺。订立合同应当要遵循的原则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