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议: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方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2、协商: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包括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内部规章、合同期限、保险福利等。3、签约:确认没有分歧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
1、提议
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或用人方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这一般称为要约,如果用人方通过招工简章、广告等渠道提出招聘请求,另一方接受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这称为承诺。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用人方提出和起草合同文本草案,提供协商的文本。
2、协商
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包括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内部规章、合同期限、保险福利等。协商的内容必须做到明示、清楚、具体、可行,充分表达双方的真实意愿和要求,经过讨论、研究,相互让步,最后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方的要约经过双方反复提出不同意见,最后在新要约的基础上表示新的承诺。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协商即告结束。
3、签约
在认真审阅合同文书,确认没有分歧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签字或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