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履行中履约金怎么算
合同履行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也叫做适当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种类、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
2、损失填平原则一方当事未全面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就是所谓的填平(损失)原则
3、过错原则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是由于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双方都应当在各自的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合同存在的社会基础和环境发生剧烈变化,若合同继续履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对合同内容做重大调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目的都是保证合同履行。
履约保证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