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无效的买卖合同是否让物权转移
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财产,所以无效的买卖合同物权不会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
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两点:
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
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所以因无效买卖合同取得财产要返还,返还后物权不以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