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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破产时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176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破产时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时,对于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并且通知合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债权人怎样申请破产清算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

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

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

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

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企业未履行完毕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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