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合同失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如果本身是有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无效,无效是否履行都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一般来说合同双方都是需要按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如果本身是有效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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