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缔约能力吗
民法典规定,缔约是民事法律行为之一,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哪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
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
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
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所以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