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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取消无效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  浏览: 13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取消无效合同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对无效合同取消没有作出规定,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合同不需要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1、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

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需要取消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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