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合同 • 正文

民法典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4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标的物提存流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当债权人出现了拒绝受理或者下落不明,以及没有继承人等情况死亡的,这个时候债务人就需要写一份申请书,向庭审机关提交办理标的物的提存业务,最后领取提存证书。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