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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要承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二、委托开发合同特征是什么
(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通过开发方的研究开发,最终获得以图纸、产品设计等为载体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
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提供的劳务,而不包括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劳务技术成果。
同时委托开发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技术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成果,这是委托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的重要区别。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存在的技术成果。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一般应当承担技术开发的风险。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约定:
委托人不仅有义务向研究开发方提供经费、支付报酬,还应该承担因现有科技发展水平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工作具有独立性。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是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劳务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委托方所提出的技术经济要求规定了研究开发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开发方的独立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