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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是什么

发布时间:  浏览: 182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是什么

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当事人各方合作的首要条件就是共同投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要约定投资中各方所占的比例。当事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对研究开发课题进行投资,投资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以资金投资;

第二、以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等投资;

第三、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技术情况资料等技术进行投资。采用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投资的份额及所占的比例。

2、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对于合作开发合同来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各方最主要的义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3、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互相支持、配合对方所负担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二、以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等投资;

3、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技术情况资料等技术进行投资。

采用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投资的份额及所占的比例。

2、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对于合作开发合同来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各方最主要的义务。

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

3、各方协作配合,共同完成研究开发任务。

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互相支持、配合对方所负担的研究开发工作。

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八百五十六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包括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在进行合作开发当事人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投资,分工合作,如果造成工作停滞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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