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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仓储合同成立时间有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207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仓储合同成立时间有什么规定

依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仓储合同保管员职责

1.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劳动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

2.凡是入库物资做到认真核对(签证、发票、验收单),仔细清点,数量正确,质量符合要求,方能验收入库。

验收一般应在当天完成,大批量进货三天内验收完毕。

3.库内物资做到勤查、勤翻,保持库内干燥,防止货物霉烂损坏。

滞呆物资,回收物资,做到想方设法,积极推荐,凡是能利用的充分利用,减少积压浪费,发挥物资作用。

4.库存物资做到零整分开、分类存放,每天坚持打扫卫生,清除浮灰,每周整理仓库一次。

5.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禁火种入库,做到上班不离人,离人关闭门窗电灯,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仓库。

6.坚持原则,按规范审批手续发料。

7.物资进出要及时,准确地登帐记卡,领料单要及时归类,登帐。

三天内交给材料记帐员。

做到日清月结,每月与材料记帐员核对。

年中、年末全面盘点清仓,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保管人和存货人签订仓储合同时,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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