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支付费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二、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
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
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
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
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
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
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
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
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5、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不同:
相邻权的行使一般是无偿要求相邻方履行义务,地役权的设定虽然可以是无偿的但实践中很少,其伴随的往往都是有偿的。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而相邻权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6、权利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基于土地毗邻关系,权利义务主体特定。
而地役权是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是对不特定的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人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未按期支付费用情形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并且要求地役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