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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4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的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专利申请权是归各当事人共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如何确定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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