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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恶意串通的有哪些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
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
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
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通常是在签订合同时产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他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