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有哪些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七百八十一条【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雇佣与承揽有哪些
基本区别一是标的物不同。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不仅要以自己的技能、设备为一定工作,而且要求这种工作要有成果,并将这种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即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包含了承揽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
而雇佣合同的标的只是受雇人提供劳务本身,并不要求受雇人的劳动本身要有成果。
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雇佣合同的受雇人要服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受雇佣人支配,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风险负担和责任承担不同。
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雇主承担。
承揽合同中,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按承揽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通过验收后,定作人要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