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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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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六百四十九条【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第六百五十六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供用电合同具有哪些

特征供用电合同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

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二)属于格式合同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

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

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内对供用水、供用气等的合同没有单独成节,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相关规定,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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