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可撤销合同能否不重新签
民法典规定,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后,要不要重新签订合同,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不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1、重大误解。
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
2、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
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
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
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
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不要重新签订合同,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