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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98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报废车辆要强制回收不能交易的,所以买卖报废车辆合同无效。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报废车辆要回收拆解,不能撤销的,所以销售报废车辆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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