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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合同是否有时效,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172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物权合同是否有时效

这个合同时效需要按照双方约定来确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合同的期限,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解除合同的方式有哪些

一般的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缔约双方认可的方式,均可缔结合法有效的合同。

所以,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签名)与书证同样为证据的一种;

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以,经过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鉴定而加强,司法鉴定只是提升了电子证据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认定效率和准确率而已。

因此根据上文可知,合同从签订的时候就已经生效了,至于履行的期限,那么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来,双方没有约定可以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或者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总之法律上各种情况都考虑到了,即使没有约定也有确认期限的方法,有问题请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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