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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教育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签订教育合同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
(一)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
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
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
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二)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
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是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教育合同符合上述要件的,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