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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随意解除合同的条款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中有随意解除合同条款的,如果该条款排队了一方权权利,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通过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约定一方能随意解除合同的,该条款明显排除了一方的权利,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了一方的责任,所以该条款一般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