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间接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时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2)行纪合同关系中,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有介入权,可基于介入权的行使,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3)行纪合同关系中,委托人不履行义务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的,除非有特别约定,由行纪人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间接代理制度中,类似情形,经由间接代理人,即受托人披露义务的行使,第三人有权选择被代理人,即委托人来主张损害的赔偿,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买卖合同与行纪合同相对容易区分。
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行纪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
我国目前比较常见的行纪合同有以下几种:
(1)代销、代购或者寄售合同;
(2)证券经纪行为;
(3)期货经济行为;
(4)委托拍卖行为,也就是拍卖公司和货主、物主之间的关系。
拍卖公司与竞买成功的人是买卖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其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酬金的协议。
辑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主要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行纪合同主要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买卖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最重要、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包含有两个相对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行纪合同具有很强的商事性质,合同中的委托事务多为贸易活动,核心是法律行为。
判断合同的性质是买卖还是行纪,应以当事人关于货物所有叔是否随交付转移的约定条款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