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无权代理包括如下三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由于无权代理人不能合法有效代理被代理人,所以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
”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原因任何一个单位都有自己的组织结构,组织设计里面都包含组织权限分工。
每个岗位都有自己的责任和权力。
如果超越了自己的权力范围而为民事行为,其行为就不是必然有效的行为了。
这种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确定。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
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追认是针对于合同已成立,但缺少合同生效要件所要实际的行为,一般对于无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以及还有越权所签订的合同都是需要被追认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这样才能确保此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