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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依据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212 次  来源:网络

1、合伙。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联营。

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

所谓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就是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

(1)、委托书授权不明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债权担保。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的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6、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就是属于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产生同一给付的内容,对于此行为多外责任人都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但在被认定此关系时也要确定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这样才能保障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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