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有约定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第
要有约定必要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就只能按照合同编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方式处理了。
至于没有约定第一点请求权的,能不能否定中介人请求支付必要费用的权利,还有待法律实践去明确。
本中介合同签订后,如因其他原因导致未能促成合同成立的,对于中介方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按照本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用的一半向中介方支付,或者按照中介方办理相关中介费用实际产生的票据进行结算支付。
必要费用的计算以中介方出具的票据为准或者以本合同约定的中介费的一半为准。
第三个变化是关于“跳单”的规定,这是新增的,以前是没有的,但实践中关于跳单也有一些案例支持的。
这次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就更有利于保护中介人的权利了。
条文如下: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1、委托人。
记得一定一定要和客户或者业主签订委托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他才能成为委托人,仅仅带看一次很难认定他就是的委托人了
2、接受中介人的服务。
此处要注意什么呢?
要注意将中介人的服务明确具体的写到中介合同上,在中介合同中专门起一条列明那些属于中介人的服务内容,比如选房,带看,签合同等等,越详细越好。
3、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或者媒介。
这个地方要注意的就是看业主是否独家委托,如果不是,客户有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房源,这个实践中已经发生过的事情,所以,尽量做独家房源,如果不是独家房源,那就要想尽办法稳住客户。
4、绕过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
意思就是客户和房东直接签合同了,这就属于跳单,这种情况下,该给的中介费应当继续支付,而不用再管后续的服务之类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目前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或者是签订其他类型的合同,都是有中介的,此时中介起到的一个作用是媒介作用,但是中介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无法要求暂停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