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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