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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违约怎样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205 次  来源:网络

一、仓储合同违约怎样处理?

合同一方违约的,就应当双方进行协商违约事宜。包括相应的赔偿、应当采取的措施等,如果协商不成的,就应当采取法律的手段,请求司法仲裁机关进行公正裁判。

二、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从性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具有赔偿性,同时,又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具有惩罚性。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存货人与保管人对违反仓储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做出的预定的赔偿金额。当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数额超过违约金数额时,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实行赔偿,以补足违约金不足部分。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或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发生冲突时,应当是约定违约金优先适用,但在充分尊重约定的前提下,依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国家对约定违约金进行适度干预也是完全必要的。

2、损害赔偿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在对方还有其他损失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情况,损害赔偿的赔偿金是用来补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如果违约金已能补偿经济损失,就不再支付赔偿金。但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只要造成了损失,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尽管违约方承担的是完全赔偿责任,但是损害赔偿也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于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受害一方当事人有及时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或者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

在仓储合同中,求继续履行作为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取决于仓储合同非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他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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