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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委托人可以是公司吗

发布时间:  浏览: 211 次  来源:网络

一、民事诉讼中被委托人可以是公司吗?

不可以,民事诉讼中只能委托自然人做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被委托人有哪些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而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2、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5、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7、因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8、因受托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三、被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2、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3、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四、委托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针对民事诉讼中被委托人可以是公司吗这个问题,上文已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被委托人虽然不可以是公司,但是公司可以委托律师及相关人员做诉讼代理人,公司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委托权。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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