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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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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哪些?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具体如下:

(1)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一种特殊担保,其性质和效力应视合同中有关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具体约定而定。除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定金属性并适用双倍返还罚则外,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认定属于质押担保。在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后,招标人应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如果中标人没有及时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招标人损失的弥补;如果中标人承担了相关责任,则招标人应在合同责任解除后退还全部的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应该遵循原则有哪些?

1、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是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是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中标的一方,向招标人提供的金钱保证,即为履约保证金。若是后期出现中标的一方实施了违反双方的约定,但是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那么交付了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招标方若是收到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可以依法判断自己是否有返还义务。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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