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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期限一般根据委托当事人的协商确定,若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规定委托期限的,一般自合同结束时委托到期。
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授权被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行使相关权限,处理相关事务。委托期限一般根据具体的事务确定。
但委托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极强的信任,法律赋予委托当事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即使未超过委托期限,但当时人解除委托合同的,被委托人不能再根据委托授予的权利处理相关事务。被委托人继续处理的,属于无权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被委托人给予相应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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