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合同 • 正文

行纪合同不能够产生留置权吗

发布时间:  浏览: 156 次  来源:网络

一、行纪合同不能够产生留置权吗

行纪人享有留置权。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并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如果留置物经过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了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剩余部分还应当归委托人所有,如果结果不足以支付行纪人的报酬,行纪人还有权利请求委托人继续清偿。

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二、留置权的效力有哪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利息。

所收取的利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利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相关的事项,对于委托人所委托的物品行纪人就有权利享有留置权,但前提也是发生在委托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之下产生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能够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能够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行纪合同不能够产生留置权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