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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法院可不可以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发布时间:  浏览: 155 次  来源:网络

一、民法典中法院可不可以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1、民法典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是非常多的,例如出现合同纠纷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时,法院判决合情解除的,合同就会终止履行。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终止的事由有哪些

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清偿;

解除;

抵销;

提存;

免除;

混同等。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此处所谓的清偿。

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

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

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

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虽然民法典对法院可不可以判决合同终止履行没有明确规定,但出现合同纠纷时,法院依法判决合同解除的,合同就会终止履行,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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