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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迟到妥善保管的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2、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保管人已经迟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此外,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担责任。
3、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是理所当然的。
此外,在保管是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对因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保管人对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管人保管物品有过错,物品由第三人过失行造成损毁的,是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保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侵权的责任,依据各自责任大小或者平均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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