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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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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

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

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

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其特点是:

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违约的行为,就是需要追究有关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下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约事实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违约责任的法定损害赔偿原则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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