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有: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无权代理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 委托代理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期限届满或事务完成的时间,以代理证书记载的为准。记载不明的,被代理人有权随时以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加以确认。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关系以人身信任为存在基础,一旦这一基础丧失,在被代理人方面,可以取消委托。在代理人方面,可以辞去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应履行善后义务,于新的代理人继任前,继续处理代理事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的活动条件为其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所要借助的,也是这种能力。代理人一旦失去行为能力,代理人关系当然消灭。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死亡,致使代理关系一方失去了主体,而且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不再存在,代理权便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后,存在如下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74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其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其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其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其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这一规则。
(五)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而使代理关系消灭。
三、如何理解委托代理中的“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权的行使要求是“共同行使代理权”,即:
1、每一个共同代理人都享有平等的代理权,地位平等。
2、共同代理权为共同代理人所共同享有,代理权是一个整体,如果被代理人将代理权分割给每一个代理人行使,就构成数个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代理权由共同代理人共同行使,由共同代理人共同的意思决定。如果共同代理人中的一人单独行使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或者其他共同代理人承认,则构成无权代理,不发生代理的效果。
四、如何理解委托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得通过证明有如下情形存在,来证明自身为善意。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合同中委托代理人应负什么责任,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