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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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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订立的合同。指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且该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有三种情形:

①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而私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②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代理人擅自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③代理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即签订合同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存在代理关系,但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被代理人终止委托关系等原因,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与第三人签订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即行为人处分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且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如承租人将租赁物转卖,保管人将保管物出卖等。这里的处分指法律意义上的处分,即财产权利的流转或设置,如财产的转让、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等。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认定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待定的需要满足的相关的条件是十分明确的,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需要严格的遵守并执行的,如果有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做出认定其法律效力需要待定的处理决定也是十分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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