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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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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

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等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相对人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相对人撤销合同的,合同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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