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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若是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等情形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1、自然因素
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2、意外事件
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3、情势变更
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对于需要招标的建筑工程合同,在招标之后,不管招标方、中标方是否达成一致,都不能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来说,不得变更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价付款等方面的内容。即使遇到政府政策的变更,地震等特殊情形,也不能变更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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