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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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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务。

2、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在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这也是属于合同类型当中的一种,如果保管合同要想成立的话,首先在订约主体方面必须是存在着双方或者是存在多方当事人,而且合同的成立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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