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
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
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由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难以分辨,结合相关学术和实务观点认为,从三个步骤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步,看是否要求有工作成果。
若无则为雇佣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二步,看是否具有监控、监督关系。
若无则为承揽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三步,看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若是则为雇佣关系,若不是则为承揽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员工的认定
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而承担关系是属于合同关系,所以承担人或者定作人都不能认定为企业的员工,不适用劳动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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