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赠与合同是不是诺成合同
一般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
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合同就不能成立,就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是不是必须有证明人签字
赠与合同不需要证明人签字。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的种类如下:
1.附条件赠与和无条件赠与;
2.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
赠与合同的性质如下:
1.赠与是诺成合同;
2.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
5.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中附义务赠与的特征:
附义务的赠与,也叫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即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的特征是:
1.附义务赠与是在接受赠与时附加一定的条件;
2.附义务赠与所附义务的限度应当低于赠与物的价值;
3.一般情况下,赠与行为在后,附条件的履行在先,但是可以另外约定;
4.所附义务可以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向第三人履行;
5.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合同。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赠与为名规避有关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赠与合同无效。
2.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政管理者,除非于特殊情况并经特别批准,不得将所管理财产赠与他人,但是国有财产或者集体财产已经被授予他人经营管理,并由经营管理人依法赠与处分的除外。
3.以规避法律义务为目的的赠与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三、不能撤销赠与合同的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赠与不可撤销无效。法律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如果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该约定视为是无效的。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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