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不可以超过合同标的额的多少
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一般是合同金额的多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确定定金数额的原则是:
(1)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数额;
(2)定金数额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该限额的定金约定无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定金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标准的什么
合同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并且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对方接受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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