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基于自己过失的错误认识
首先重大误解的事实对象,须是对其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和主体等方面的错误认识,如对促使其从事行为的动机存在错误认识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其次,重大误解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过失而发生,由此区别故意、胁迫、乘人之危等有对方过错的情形,也区别于因第三人的错误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果关系
即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实施了与其真意相悖的民事法律行为。
3、误解重大
因误解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或者将会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构成可撤销的重大误解行为。为了保证商品交易安全、稳定的秩序,法律将得以请求撤销的误解行为限制在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三、哪些情形表明存在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就属于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定撤销事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否撤销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