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终止后违约条款具有效力吗
合同终止后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低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适用吗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才可以适用法定解除。如果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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