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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纠纷中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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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运合同纠纷中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

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合同中如果被侵权人的人格权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客运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 、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三、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1、索赔期间和诉讼时效。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行李赔偿要求书,逾期不能再要求赔偿。但能指出曾提出赔偿要求书的除外。行李交还时,旅客已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所谓“托运行李”是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自带行李,旅客索赔的,应在离船前提出赔偿要求,否则,除非有反证,不予赔偿。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内河运输旅客行李索赔的诉讼时效,法无明定,参照海商法的规定,为2年,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赔偿规则。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约定价值赔偿,但超过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内河运输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是否有限额,法无明定。在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中,自带行李赔偿为每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800元,旅客车辆(含其所载行李)每辆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我们认为可参照该赔偿限额规定执行。因为行李别于旅客人身,可以保价托运。

3、索赔方式。依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承运人接到行李赔偿要求后,30日内应予答复。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主管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

4、赔偿后有关事宜的处理。托运行李灭失的,还应向旅客返还全部运杂费。其后又找到的,赔偿人应通知索赔人领取,索赔人有优先选择权;同意领取的,应归还赔偿款和已退还费。发现索赔人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赔偿人有权要求归还多赔款项。

一般认为客运合同纠纷中,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是以存在侵犯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关于客运合同纠纷中能否主张精神抚慰金这个问题,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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